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941号
王丽萍:
原告南京晓庄学院与你的人事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19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南京晓庄学院与王丽萍的聘用关系于2023年6月1日解除;二、王丽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南京晓庄学院2018年9月至2023年5月工资507,989.15元;三、王丽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南京晓庄学院2020年10月至2023年5月代其缴纳的职业年金18,140.52元、住房公积金83,968元、养老保险36,288.64元、医疗保险9,060.76元、大病保险320元、失业保险2,265.24元;四、王丽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南京晓庄学院违反服务期违约金500,000元;五、驳回南京晓庄学院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本案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南京晓庄学院承担1000元,王丽萍承担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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