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947号
叶闽:
本院受理原告金海勇与被告刘宇,第三人闾燕、叶闽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19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海勇返还居间费用71,000元;二、驳回原告金海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6元,保全费1095元,合计3641元,由原告金海勇负担1271元,被告刘宇负担237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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