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810号
陈波:
本院受理原告王曦诉被告杨正国、刘星、陈波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王曦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0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6,320元,由原告王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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