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3622号
南京众合信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源龙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千岁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二人和闵昌达、李学峰、许晓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众合信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千岁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缴纳出资511,500元;二、被告南京源龙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南京众合信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上述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李学峰对南京众合信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上述出资义务中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的部分,在511,500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四、被告闵昌达对南京众合信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上述出资义务中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的部分,在510,200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五、被告许晓逸对南京众合信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上述出资义务中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的部分,在170,400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六、驳回原告江苏千岁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64元,由原告江苏千岁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9元,被告南京众合信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源龙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李学峰、闵昌达共同负担8915元,被告许晓逸共同负担其中的2972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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