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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范县丰鼎保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江建天成物资有限公司、山东康宝建材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日期:2024-08-20
浏览次数:2,426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05民初7968号  

山东康宝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范县丰鼎保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江建天成物资有限公司、山东康宝建材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796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范县丰鼎保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江建天成物资有限公司、山东康宝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15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97 (025)69061711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3栋,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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