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6074号
田夏荷:
本院受理原告杨孝龙与被告田夏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60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田夏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孝龙本金209,08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其中以204,48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1日起,以460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45%计算);二、驳回原告杨孝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530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61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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