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9296号
李程成、南通聚隆建筑营造有限责任公司、潘棋楠:
本院受理原告陈新与被告李程成、南通聚隆建筑营造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潘棋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李程成立即向原告支付垃圾清理费148600元,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1486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利率3.65%自2022年2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南通聚隆建筑营造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李程成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李程成、南通聚隆建筑营造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24年10月8日下午14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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