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1903号
陆永昌、谷中山:
本院受理原告张慧与陆永昌、谷中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19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陆永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慧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65%计算);二、被告谷中山在原告张慧对被告陆永昌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担保责任,被告谷中山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陆永昌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陆永昌负担(此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因原告同意由被告直接向其给付,本院不再另行退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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