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9178号
王昌海:
本院受理原告薛忠家诉你、肖志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薛忠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王昌海于2013年1月22日签订的就位于南京市建邺区中和路69号清荷园北园12幢3109室房屋的《买卖协议》;2.王昌海退还原告已付房款42.95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以1万为基数自2013年1月21日起、以41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23日起、以1500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18日起、以8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按同期银行利率的1.5倍标准)3.王昌海向原告支付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42.95万元;4.肖志猛对王昌海的上述付款义务在房屋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5、涉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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