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8727号
芦如龙、李光进、秦有文、王久忠、屠本云、王国富、王翠芳、顾如宏、及第三人江苏一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钱卫祥、南京市江宁区官发物资销售部、南京官善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炎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玖昀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高时进诉被告江苏宁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李德文、芦如龙、李光进、秦有文、王久忠、屠本云、王国富、王翠芳、顾如宏、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江苏一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钱卫祥、南京市江宁区官发物资销售部、南京官善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炎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玖昀商务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代位支付工程款10484850元。2、判令被告代位返还工程保证金300000元。3、判令被告代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770065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088485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1日起暂算至2024年2月10日为628388元,以1048485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11日暂计算至2024年6月30日为141677元,最终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判令被告代位支付(2022)苏0105民初16012号以及(2023)苏0105民终10936号两份判决中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共计105094元。5、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的全部费用(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全天及第4日全天,于上午9时30分开始(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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