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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胡木生诉被告江苏亚太建设有限公司、宣城赫勃家居装饰有限公司、袁利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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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05民初2115号  

袁利民:

本院受理原告胡木生诉被告江苏亚太建设有限公司、宣城赫勃家居装饰有限公司、袁利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2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宣城赫勃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木生赔付22,686元。二、驳回原告胡木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605元,由原告负担1238元、被告赫勃公司负担367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4/8357725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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