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2357号
姚婷、黄静:
本院受理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23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姚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250,000元;2.姚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2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姚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900元;4.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姚婷抵押的位于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天逸城5幢甲单元2601室、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九洲新家园5幢丙单元603室(不动产权证书号苏(2020)常州市不动产证明第2020002222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代偿款1,25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黄静对于姚婷在本判决第一、三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驳回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67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21,067元,由被告姚婷、黄静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O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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