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2349号
王朝翔:
本院受理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2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 被告王朝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75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7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20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2024年2月23日止);2.被告王朝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元;3.驳回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20元,保全费4280元,合计15,600元,由被告王朝翔负担。
二O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1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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