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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周仕豪与被告刘二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8-05
浏览次数:998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05民初4269号  

刘二春:

本院受理原告周仕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4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刘二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仕豪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8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刘二春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八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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