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7873号
赵艳强、赵毛运: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能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赵艳强、赵毛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们) 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 (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江苏能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赵艳强偿还原告欠款693985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693985元为基数,从起诉时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赵艳强赔偿原告律师费2万元、保函费400元;三、判令被告赵毛运对被告赵艳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八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60/7280李晓燕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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