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9097号
南京东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陈维军: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紫金文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等。原告江苏紫金文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江苏紫金文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南京东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紫金文创乐活广场项目合作协议》《招租代理协议》;2、请求确认江苏紫金文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2023年4月10日签发给南京东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合作授权书》终止;3、请求判令南京东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江苏紫金文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费用275,800元、电费38,522.5元,合计314,322.5元;4、请求判令南京东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赔偿江苏紫金文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10万元;5、请求判令南京东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因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7,500元;6、请求陈维军对南京东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7、请求判令本诉讼费由南京东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陈维军承担。以上诉请金额合计为431,822.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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