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8700号
南京北岸健身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圆圆、周妤熙诉被告南京北岸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定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游泳课程费用45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即2024年9月24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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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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