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5884号
南京禾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根诉被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646517.5元。2、判令第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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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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