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 民初6261号
徐桂兰、李超:
本院受理原告徐桂兰与被告南京静昀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李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被告南京静昀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2024)苏0105 民初6261号民事判决书涉及上诉人向徐桂兰返还1600元及逾期利息(以1600元为基数,从2023年4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判决内容;2、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二○二四年八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0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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