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823号
何健: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翟九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158万元。二、被告何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2万元。三、驳回原告南京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800元,由原告南京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0,456元,由被告翟九彭负担11,202元,被告何健负担142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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