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9165号
浙江瑞丰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枫与被告浙江瑞丰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徐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徐枫与被告浙江瑞丰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基金合同》解除;2.被告浙江瑞丰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徐枫退还全部的基金认购资金500万元;3.被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瑞丰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退还基金认购资金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融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97 (025)6906171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3栋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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