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南京市江宁区业广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栖霞分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5876号
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栖霞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江宁区业广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栖霞分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58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栖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江宁区业广机械设备租赁站租金2,147,280.02元及违约金(以欠付租金2,147,280.02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9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违约金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栖霞分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59元,由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栖霞分公司、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八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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