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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罗义甜与被告钱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8-05
浏览次数:2,090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05民初9252号

 

钱军:

本院受理原告罗义甜与被告钱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吊车租赁费27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四年八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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