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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刘锦锋与被告南京为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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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05民初9131号  

南京为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锦锋诉被告南京为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刘锦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定金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四年八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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