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7698号
孔宇、魏杨梅:
本院受理原告张晓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张晓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2.判令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一与被告二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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