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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缪世良与被告南京庄甫贸易有限公司、冉永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8-06
浏览次数:2,249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05民初6037号

 

南京庄甫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缪世良与被告南京庄甫贸易有限公司、冉永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60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庄甫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缪世良返还货款65,800元及利息(以65,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缪世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72元,由被告南京庄甫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四年八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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