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9076号
张焱:
本院受理原告张祯悦诉被告张焱抚养费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定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2022年9月至2024年5月的抚养费207,518.75元;2.判令被告自2024年6月起按10,000元/月标准继续向原告支付抚养费,直到原告完成学业为止;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即2024年9月2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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