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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陈静与被告朱艺超、南京沐霄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4-08-02
浏览次数:2,067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0105民初9058  

朱艺超、南京沐霄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静诉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陈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培训服务合同,退还原告剩余课程费108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四年八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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