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8985号
张立:
本院受理原告刘秀松与被告张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刘秀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5月17日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 2.判令被告将位于南京市建邺区青石梗路与纬九路之间嘉业阳光城二期14幢1室(含2层)的房屋恢复原状并腾退交还原告;3.被告支付租赁房屋恢复原状费用20万元,具体费用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费用为准;4.被告支付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租金50万元及租金滞纳金15万元(暂计算至2024年3月29日,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及支付自2024年1月1日起至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合同解除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暂计算至2024年3月29日租金353,561.6元;5.被告支付租赁期间电费16,073.66元、水费1616.62元、燃气费11,337.96元、物业费26,713.6元及按照0.5%/日计算的滞纳金(以55,741.84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6.被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10万元;7.被告支付租赁房屋六个月空置租金损失费70万元;8.被告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企业工商注册地址变更登记;9.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合理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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