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8356号
王建:
本院受理原告吴正龙诉被告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至,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852.5元,合计53852.5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八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2 徐雅倩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