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9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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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赵书宁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上道训练报名合同》;2.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款人民币75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LPR标准计算利息直至全款付清时止;3.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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