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8912号
江苏顺逸星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宾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苏州宾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71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暂计2048.77元(以171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0月20日共计2048.77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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