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8777号
张冬梅、汪德宁:
本院受理原告刘家魁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剩余借款期内利息19333.33元,剩余逾期还款利息107677.78元,合计377011.11元。(剩余逾期利息暂计至2024年4月29日,扣减已还逾期利息,具体计算方式,第一段:以1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13%年利率,从2018年11月30日计算至实际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第二段:以15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按照15%年利率,从2019年4月29日计算至实际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2、 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八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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