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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王乔与被告南京城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虹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8-01
浏览次数:2,105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05民初2433号

南京城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南京虹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乔与被告南京城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虹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2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南京城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乔退还咨询服务费250,000元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自2024年2月28日起至被告南京城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LPR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南京城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四年八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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