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6942号
何秋霞:
本院受理原告张启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张启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时止;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6062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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