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7885号
赵煜:
本院受理原告陈璐诉翟骋、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陈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给原告本金189756.24元;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借款利息2000元、(实际逾期付款利息以189756.2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倍标准从2023年11月29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上述款项止);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江苏省无锡监狱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八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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