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8497号
卜海全: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全道装饰材料经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488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24年2月29日共计5799.58元(以48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前述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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