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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奥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黄长明、王行明、龚加正、卞恒春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的的判决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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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5173号

龚加正(身份证号321088196911167115)、卞恒春(身份证号342625196510141274):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奥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黄长明、王行明和你二人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黄长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奥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出资款1,500,200元;二、被告王行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奥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出资款2,000,000元;三、被告龚正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奥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出资款2,900,000元;四、被告卞恒春对被告黄长明、王行明、龚正加上述出资义务承担补充责任,被告王行明对被告龚正加的出资义务承担补充责任;五、驳回原告南京奥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601元,由被告黄长明、王行明、龚正加、卞恒春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刘法官 025)8357718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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