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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继勇与被告苏交科集团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南京华飞汽车陪驾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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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05民初3455号

南京华飞汽车陪驾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张继勇与你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3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张继勇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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