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8583号
陆佳豪:
本院受理原告赵於诉被告陆佳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起诉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2 徐雅倩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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