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557号
杨长城:
本院受理原告邹晨与被告杨长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557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长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邹晨借款本金12,374.26元及利息(以12,374.26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邹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9元,由被告杨长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四年七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6062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