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8821号
合肥众合千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康众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康众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05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1051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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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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