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7904号
李秀琴:
本院受理(2024)苏0105民初7904号原告钱广平诉被告徐南春、徐晓彤与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被告徐南春与第三人李秀琴2019年6月20日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之2、“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文德路3号金浦广场金浦购物中心08幢104a室、104B室归女儿徐晓彤所有”中被告一对被告二的赠与。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
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4、8357725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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