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9030号
王爱勇: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玺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租金3412.9元(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2日);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9897.4元(含违章违约金169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维修费4932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24年9月12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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