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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高震苗与被告南京莱享乐器销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7-24
浏览次数:2,194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05民初551号

  南京莱享乐器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高震苗与被告南京莱享乐器销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南京莱享乐器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震苗支付11,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2王法官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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