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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告陈玉龙与被告周口市川汇区垒典百货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7-23
浏览次数:2,263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05民初2378号

周口市川汇区垒典百货店

  本院受理原告陈玉龙与被告周口市川汇区垒典百货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2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周口市川汇区垒典百货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陈玉龙人民币23.9元并赔偿95.6元,合计119.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周口市川汇区垒典百货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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