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8207号
江苏经纬盛世腾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新世寰宇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李博:
本院受理原告高巨龙诉你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共同承担发放原告任职期间剩余未补发税后工资367,885元;2.判决三被告共同承担按照南京市标准发放原告任职期间防暑降温费用3200元;3.判决三被告共同承担支付原告任职期间被迫离职经济补偿金48,600元;4.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5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24年10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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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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