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365号
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仪征市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仪征市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仪征市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8,05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4,361.5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以3697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2日起,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仪征市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31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仪征市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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