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8480号
南京浦口火车站历史街区保护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晶梦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及南京广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晶梦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南京广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477,129元以及违约金47,879.5元(违约金以1,477,12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3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24年1月24日);2.判令被告南京广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0元;3.判令被告南京浦口火车站历史街区保护发展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诉求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2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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