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8820号
李玉兵:
本院受理原告刘仲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刘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100300元及暂计利息12274.9元,共计112574.9元(以100300元为基数,按照LPR利率自2021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4年4月30日为12274.9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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